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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微课第三讲:疫情防控期间的财政税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 浏览次数:

编者按


 

立德树人成效是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自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以来,我校教师围绕开展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教学实践,涌现出许多优秀的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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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带来365游戏中心官网地址李贞教授的分享:疫情防控期间的财政税收政策。







李贞,女,经济学博士,教授,曾赴美国、德国、加拿大做访问学者。主讲《外国财政制度》、《中国税制》、《财政学概论》、《外国财政理论与实践》、《外国财税理论》等课程,主讲的《外国财政》被评为2008年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外国财政制度》被评为2013年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主编教材获2007年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主译教材获评财政部“十五”规划编译教材。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0余项,发表论文40余篇,专著2部,主编教材6部,翻译教材1部。





   

   

核心观点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发挥财税职能职责,我国短期内推出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对群众和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提供扶持,下面分四小节内容。


企业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非税项目

1.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三、社会保险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四、亏损结转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医疗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2.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二、医务人员

1.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中央财政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

3.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




   

   

1.就诊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2.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捐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原文链接(包含课程视频):https://mp.weixin.qq.com/s/zKu0k_FIZqiceWeTvZuU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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